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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贯彻《长江保护法》 携手共护母亲河
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3月3日下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马鞍山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开展《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系列活动,共赴长江沿岸进行法治宣传、巡航检查。
参加活动人员乘坐执法船艇,沿长江马鞍山段对重点水域的“清网”、“清船”和“禁钓”情况进行了巡航检查。
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长江保护法》的知晓率,凝聚了保护长江母亲河的社会共识。下一步,花山区检察院将持续开展《长江保护法》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坚持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犯罪,加强与执法机关联动合作,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母亲河。
谢豆豆
02
开启政治轮训 祭扫红色基地
3月5日,花山区检察院召开政治轮训动员大会,全面开启政治轮训。政治轮训包括政治学习、党史教育、警示教育等内容,通过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全员培训,激励全体干警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党和人民满意的新业绩新形象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3月8日,该院副检察长孙亚杰带领干警至红色基地——博望区横山抗日英雄纪念碑与博望区检察院干警共同开展祭扫、敬献鲜花活动。
此次主题活动的开展,激励干警们全身心投入检察工作,忠诚履职尽责。下一步,花山区检察院将推动政治轮训相关流程落实、落细,确保政治轮训与检察工作两手抓、双促进。
夏雨萱
03
伪造立功材料躲避判刑 检察官揭开真相
近日,花山区检察院对被错误认定立功情节的郑某危险驾驶案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小郑(化名)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4mg/100ml。在审查起诉阶段,小郑及其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证明自己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的立功情节,希望免于刑事处罚。经审查后,花山区检察院认为小郑并不具有立功情节,于2020年6月1日以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9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小郑有协助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的立功情节,以犯危险驾驶罪,但因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而判处小郑免于刑事处罚。
花山区检察院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经初步调查发现,公安民警朱某某为小郑出具的立功材料有虚假嫌疑。据此,花山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最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依法进行了改判。花山区检察院将本案涉及滥用职权罪的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朱昌梅
04
“满天星”守护七彩童心

《2014-2019年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中数据显示,强奸和猥亵儿童罪已经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罪名,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女童的保护亟待加强。正值“3·8妇女节”来临之际,3月3日-5日,花山区检察院“满天星”未成年人护航团队的女检察官们以预防性侵害为主题走进辖区内7所幼儿园、小学,为春学期刚开学的小朋友们送上一堂堂精彩的法治课,让“一号检察建议”持续落地生根,同时也吹响了新的一年未成年人保护的号角。
少年儿童,让他们健康成长,被世界温柔以待,是家长和整个社会的期许,更是检察工作的担当。花山检察院将以法为犁,守护希望;以法为盾,呵护成长。风雨中不辱使命、砥砺前行,为守护祖国的花朵作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
杨婷
05
未成年不是犯罪的“金钟罩”
现在有一个现象,成年人还希望自己是个孩子,而未成年人急于证明自己已经长大,但是不管成年还是未成年,在法律面前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花山区检察院日前受理一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纠集在一起抢劫的案件。案件数额不大仅1000元,但因构成抢劫罪,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小未(化名)是某技校一年级学生(未成年),小张(化名)也毕业于该学校,日常混迹在技校周围,和小未“拜把子”称兄弟,平日里在学校附近互为彼此“撑场子”。朋友在一起吃吃喝喝总是觉得钱不够用,一日小未对小张说我们平时这么照顾别的兄弟,问其中一两个“借”点钱花花,他们肯定给,到时候他们有事我们出面帮忙不就两清了嘛。小张觉得可行,当天就打电话给自己熟悉的小兄弟王小二(化名),先去王小二学习的地方找他,后带他至马钢废弃厂房,威胁殴打后王小二通过微信转给小张1000元钱,小未一看此法可行,就效仿此法找别人要钱。案发后,王小二报警,小张闻讯即通过微信把钱转还给被害人王小二,可是木已成舟,雨山分局立案并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至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不是犯罪的“金钟罩”,本案中小未和小张以“借”为名,行“抢”的行为,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二人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杨光
06
【民法典第一讲】高空坠物、同乘车祸、比赛致伤,责任如何划分?
Q
某大学一群学生在进行篮球比赛,由于有激烈的身体接触,甲与乙在抢球时相撞,甲受伤骨折了,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A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另外,《民法典》还规定,相关活动的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足球、篮球等文体活动中,因正常身体碰撞导致受伤的,伤人一方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如果是恶意犯规等故意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伤人一方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Q
甲好心帮忙载同事乙一起上班,行驶过程中因为甲的不小心出了交通事故,使同事乙受了轻伤,甲需要对乙承担责任吗?
A
现代社会中,好意同乘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交往,属于乐于助人的表现。《民法典》第1217条对此作出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本案好意同乘情况下,尽管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以鼓励这种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良善的社会交往机制。
Q
某小区一名老人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后死亡,找不到肇事者,谁来负责?物业有责任吗?
A
近些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在各地频发,规制此类违法行为十分紧迫。《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在高空抛物责任划分上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如此规定将会明确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的真正侵权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王文灿
07
图片新闻
近日,花山区检察院联合华城社区党委在社区文化广场联合开展“学雷锋·创文明”主题活动。图为干警向社区居民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
夏雨萱
08
图片新闻
日前,马鞍山市妇联发布2020年度马鞍山市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先进集体)名单,花山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沈丹丹荣获“马鞍山市巾帼建功标兵”称号,被聘为2021—2022年度“巾帼大讲堂”讲师团成员。
周杨